小编:储户取2万,银行“送”4万
日前,市民黄先生来到雷州市龙门镇一银行营业厅准备取2万元现金,一位负责办理取款业务的男营业员拿到黄先生的银行卡后,便开始一通电脑操作,随后让黄先生在单子上签字,利落地递给黄先生2万元。“为什么今天取款营业员不叫输密码呢?难道银行系统又升级了?”黄先生拿到钱后纳闷了一下,但由于惦记着下乡办事,他没多想就拿着钱离开了。
事后不久,该银行职员发现了问题:银行收支相差了4万元!原来,该职员在给黄先生办理取款业务时,不小心把存款单错当作了取款单,不但当场付给黄先生2万元,还往黄先生的账户里另外打入了2万元,使得收支相差4万元。该营业厅主任得知情况后,马上通过电话与黄先生联系,讲明事情原委,要求其归还款项,把数目填平。一头雾水的黄先生得知情况后,通情达理地协助银行将“乌龙”账目“摆平”了,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然而,一个疑问却围绕着黄先生:储户在银行取款后发现假币,银行称“出门概不负责”,而银行操作错误,要求储户归还款项,储户是否也可以“出门概不认账”呢?
质疑:银行“乌龙账”,谁该“背锅”?
这样的事情不在少数。一个月前,储户林小姐在开发区某银行办理存款业务,存款金额明确填上“7千元”。经柜台一名女营业员清点数目、确认签字并将写有存款7千元的凭条还到她手上后,林小姐离开了营业厅。但当天晚上,银行工作人员敲响了她家的大门,告知林小姐,她只支付了5千元,少了2千元。林小姐将手提包翻遍后,“被遗留”的2千元并未出现。“我的钱是在同一家银行的柜员机取出来,然后通过柜台存入另外一个账户上的,钱怎么可能会少?”林小姐对“不翼而飞”的2千元感到莫名奇妙。
银行方表示,监控录像中营业员的“数钱手法”显示只有5千元,一口咬定林小姐只支付了5千元。“如果我少支付,营业员应该当场告知,现在要我们储户为营业员的错误无辜支付2千元,那太不合理了。”林小姐拒绝支付2千元,却不时接到该营业员及其家人粗暴的“讨债”电话,生活被困扰了多时。
那么,“乌龙账”的板子应该打在谁的身上?雷州市龙门镇该银行营业厅主任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件事情是营业员的操作错误所致,责任在银行。”开发区该银行的经理同样承认事件属员工失误所致,但其同时表示,“员工工作劳累,难免有过失,储户林小姐应该体谅,并承担责任,退回错误差额。”
林小姐对银行业务窗口处明确贴出的“数目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告示的法律效力提出质疑。她认为,这个告示合同应该是储户与银行双方有责,而不是银行用来自保的“霸王条款”。“如果损失方是储户,得利方是银行,那银行是否会主动退回呢?银行方失误所致损失要储户‘埋单’,就是用‘离柜概不负责’打自己的嘴巴。” 林小姐说。
警方:如属不当得利,应归还
记者就此咨询了开发区某派出所负责人,他指出,在银行发生的“乌龙账”事件属“不当得利”,即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经过调查取证,如具备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那得利方即需如数返还所得利益。譬如林小姐在开发区某银行办理存款业务的事件,若点钞机显示5千元,那林小姐就需要支付2千元;若显示7千元,则属银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