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有时,造成犯罪言行举止总是一念之差。或者,在你知情的情况下硬做“帮凶”。
有时,造成犯罪言行举止总是一念之差。或者,在你知情的情况下硬做“帮凶”。出人命了,即使没出手伤人,驾车送人作案一样领刑。雷州市陈X明、陈X良驾车接送“朋友”及刀具帮人“跑腿”协助作案,被判10年。
心生歹念,报复殴人致死
经雷州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陈X明、陈X良与陈X豪(绰号“妃脑”)、陈X超、陈X、陈X贤(绰号“畜生”)等人(均另案处理)参加庆祝陈X佳的生日后,在回家的路上遇见被害人张X腾(绰号“猴子”、“落齿”)。陈X豪称其曾被张X腾带人追打过,遂产生报复张X腾的念头,并向同伙提出要殴打张X腾。
随后,陈X豪等人发现张X腾在雷州市乌石港戏楼附近的大排挡吃夜宵。于是,由陈X明、陈X良分别驾驶两辆摩托车,分别搭载陈X豪、陈X超、陈X、陈X贤前往寻找张X腾报复。其中,陈X豪、陈X分别持一把过骨刀,陈X超持一把菜刀,陈X贤持一根木棒。陈X明、陈X良、陈X豪、陈X超、陈X、陈X贤在乌石港戏楼附近的大排挡找到张X腾后,陈X豪、陈X超、陈X、陈X贤立即下车,分别用刀、木棒对张X腾进行刀砍棒打,直至将张X腾打倒在地不能动弹。然后,他们又分别坐上陈X明、陈X良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
经雷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张X腾符合被锐器砍伤全身多处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明知故犯,当“车夫”也领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X明、陈X良在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过程中,没有直接实施杀人的犯罪行为,起辅助的次要的作用,是从犯。因为,被告人陈X明、陈X良无视国家法律,在知道陈X豪、陈X超、陈X、陈X贤等人具有报复被害人张X腾的故意和已经准备了刀、棒作案工具的情况下,骑摩托车将陈X豪、陈X超、陈X、陈X贤运送到作案现场。
当陈X豪、陈X超、陈X、陈X贤采用刀砍、棒打的手段杀害张X腾后,被告人陈X明、陈X良又用摩托车将陈X豪、陈X超、陈X、陈X贤搭载逃离现场。被告人陈X明、陈X良帮助他人非法剥夺被害人张X腾的生命,是本案的共犯。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已经共同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陈X明、陈X良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